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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案例解析系列—— 通过微信等数据电文订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1年3月9日 韩国法律律师  

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改变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其影响也深入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不知不觉中,通过微信等交流沟通软件进行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结算等活动已经日趋普遍。微信中进行合同磋商时何时应认定为合同成立?其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通过微信进行合同订立时应当注意什么?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解读其中的相关问题。


案件概要

A公司向B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之微信号发送了水滴标(挂在红酒瓶身上的一种酒标)照片2份和报价单1份,协商水滴标采购事宜。经多次通过微信协商沟通约定,B公司向A公司按单价每个9.9元采购水滴标6000只,随后A公司根据微信沟通内容向李某发送买卖合同文本但未收到李某回复,次日A公司收到B公司通过公司账户转账支付3万元合同定金,A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将准备好的货物发送至合同指定的地址。此后,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支付合同余款7.5万元未果,李某提出降低单价为每个9.7元 。

争议焦点

A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微信协商约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应按照约定价格支付合同余款。

B公司认为,微信沟通中未就单价达成一致,且自始至终未签订买卖合同,因此要求认定买卖合同不成立,拒绝支付合同余款。


A公司与B公司间通过微信沟通订立的合同究竟应如何认定呢?


要解决本案纠纷,首先应确定以下问题:

1、通过微信进行磋商的内容应如何认定?

2、A公司通过微信磋商买卖合同时发送合同文本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B公司支付合同定金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法律索引——《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明确;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发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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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形式来看,由于微信交流内容 (1)能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2)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应认定为“数据电文”。在通过微信进行买卖合同磋商时,如果一方通过微信发送的内容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且内容具体明确的,应认定为要约行为,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

在本案中,经过微信沟通A公司发送合同文本的行为,应认定为要约行为,一经B公司承诺,合同即成立。但此时,B公司未签署该合同文本亦未对此进行回复,合同是否应当认定为不成立?答案是否定的,虽然B公司未签署合同文本亦未作出回复,但支付合同定金的行为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视为对A公司发出之要约的承诺,则合同成立。同时,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货,B公司也已收货且未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提出异议,即合同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因此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合同余款。

撰稿人 陈海韵

审稿人 祝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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