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7)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终止收购韩国 COWIN DST CO.,LTD.100%股权,原因是“COWIN于2022年9月19日接到韩国商务、工业和能源部通知,要求评估COWIN 的技术是否属于韩国国家核心技术,如评估结果为COWIN的技术属于韩国国家核心技术,依照韩国政府对国家核心技术的规定,此次并购需要获得韩国商务、工业和能源部的前置审批。COWIN 自此积极配合韩国商务、工业和能源部的评估,但评估历时约5个月,至今尚未有评估结果。考虑到上述评估时间的不确定性给双方业务、经营带来潜在负面影响,公司与COWIN股东协商一致,拟终止收购事项。”
下文中,我们从(一)交易背景、(二)交易文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条款;(三)韩国相关规定及(四)案件启示这四方面对本案进行探讨。
一、交易背景
从炬光科技在2022年9月的公告中,披露了以下交易背景信息:
①目标公司技术领域:标的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显示面板修复设备、光罩(掩膜版)修复设备以及泛半导体光学检测设备提供商。
②交易方式:现金收购现有股东100%股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49,736,500.00元。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意通过签署主股权购买协议收购 Mr. Seo-il Yang 和 Light Saber Limited (KCA)持有的标的公司 76.74%股权,并有意通过签署其他股东股权购买协议购 买其他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23.26%股权。
③交易完成后的积极效果:标的公司在泛半导体行业拥有超过 17 年的技术积累,是目前全球少数几家掌握全部 LCD/OLED 激光修复技术的设备公司之一,相关设备已在中日韩主流面板厂商得到大规模量产应用。公司与标的公司在泛半导体制程业务的多项细分领域上具有较强的相关性,技术协同效应明显。
二、交易文件中涉及前置审批的条款
从公司披露的文件中,可以分别看到涉及交易双方的涉及前置审批的条款
买方: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等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后方可实施。
卖方:在卖方的声明和保证中提到,本协议的签署和交付以及卖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要求卖方获得(i)相关法律下的任何政府批准或(ii)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同意或批准或通知。
从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在签订交易协议的时候,交易双方认为韩国的技术出口管制不会对本次交易造成任何障碍(来源于双方律师前期尽职调查结论,见本文第四部分)。
三、韩国涉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
韩国涉及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数量多,体系复杂。韩国国会立法中与技术出口相关的法律,至少包括:
1.对外贸易法(Foreign Trade Act)
2.外国投资促进法(Foreign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3.防止扩散和保护工业技术法(ACT ON PREVENTION OF DIVULGENCE AND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TECHNOLOGY)
4.国防技术安全法(Defense Technology Security Act)
5.国防采办项目法(Defense Acquisition Program Act)
6.核安全法(Nuclear Safety Act)
7.控制特定化学品和化学制剂的制造、出口和进口以禁止化学和生物武器法(Act on the Control of the Manufacture, Export and Import of Specific Chemicals and Chemical Agents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and Biological Weapons)
8.海关法(Custom Act)
9.加强和保护国家高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Act on Special Measures for Reinforcement and Protection of National High-tech Strategic Industry Competitiveness)
与以上法律相对应,还有执行令(Enforcement Decree),对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
与本次炬光科技收购COWIN项目相关的法律,主要涉及《防止扩散和保护工业技术法》及执行令。
《防止扩散和保护工业技术法》的第11-2条(拥有国家核心技术等工业技术的机构的跨国收购与合并)
(1)拥有包括国家核心技术在内的工业技术并由政府补贴进行研发的机构拟进行跨国收购、合并、合资等(以下称为“跨国收购,合并等”),必须事先获得产业通商资源部长的批准。
(5)如果拥有工业技术的机构拥有并管理除第(1)款所规定的技术以外的任何国家核心技术,并打算进行跨境收购,合并等,则其应先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报告其预期的跨境收购、合并等。
(6)拥有第(5)款所述的工业技术的机构发现外国人在进行跨境收购、合并等时,应立即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报告。
(7)产业通商资源部长认为根据第(1),(5)和(6)款泄露国家核心技术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时,可以与有关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协商,在经有关委员会审议,责令拥有工业技术的机构,采取暂停、禁止、恢复原状等措施。
(8)当打算根据第(1),(5)和(6)款进行跨境收购、合并等的人对有关跨境收购、合并的以下事项有疑问时,可以根据总统令的规定,要求产业通商资源部长事先进行审查:
①有关国家核心技术是否与国家安全有关;
②有关的跨境收购、合并等是否应根据第(1)款获得批准或根据第(5)和(6)款进行报告;
③有关跨境收购,合并等其他事项
第14-3条(关于技术是否构成工业技术的验证)
(1)拥有工业技术的机构可以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申请验证其所拥有的技术是否构成工业技术。
(2)关于根据第(1)款进行核实的程序和方法的事项应由总统令规定。
《防止扩散和保护工业技术法实施令》第19-2(产业技术验证程序及方法)
(1)拥有产业技术的机构拟申请核实其所拥有的技术是否属于法律第14-3条(1)项规定的产业技术,应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提交验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对申请验证的技术的书面说明;
②为确认是否属于产业技术所必需的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决定并公布的文件。
(2)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自收到第(1)项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0天内,在审查所拥有的技术是否构成产业技术后,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该技术是否为工业技术。
(3)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根据第(1)款确认该技术为产业技术后,向申请人出具产业通商资源部令规定的证明书。
除此之外,《加强和保护国家高技术战略产业竞争力特别措施法》中也涉及外资来收购韩国企业时候的技术审查问题。
“国家核心技术”列表由产业通商资源部负责发布,并定期更新。
四、本案启示
在炬光科技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编号:2023-002)中披露“公司在2022年9月公开披露该并购项目后,并购项目在韩国媒体引起了广泛关注,标的公司很快就收到来自韩国相关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评估其技术是否属于韩国国家核心技术,依据评估结果来决定此次并购是否需要韩国政府的前置审批。此前,在前期尽调过程中,双方律师均已明确表示此并购不需要韩国政府的前置审批。评估到现在已持续5个多月,结果仍未确定,更不知如若最终需要韩国审批再需要多久时间。”
从上述《记录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点很重要的信息。
①在前期尽调中,双方律师也意识到了国家核心技术出口(转让给外购投资者股权超过50%视为出口)的问题,但是结论是COWIN公司技术不是国家核心技术。
②COWIN并未在收到并购要约的时候主动向行政机关要求审查是否属于核心技术。在并购信息经媒体报道后,产业通商资源部依职权启动审查是否属于核心技术。
③依职权审查,超过5个月仍未发布审查结果。一个主要原因,可能是韩国的法律中未规定依职权审查的期限。
对于未来收购韩国高技术企业的项目,至少有如下启示:
①对于标的公司技术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或者战略技术,要给予极大的重视;
②是否属于国家核心技术的不确定程度较高的时候,优先选择主动申报审查,避免出现被行政机关主动审查的情况;(法规:如果拥有工业技术的机构拥有并管理除第(1)款所规定的技术以外的任何国家核心技术,并打算进行跨境收购,合并等,则其应先向产业通商资源部长报告其预期的跨境收购、合并等)
③针对卖方作出的“不需要前置审批”的陈述与保证,为卖方设定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