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务签证
永久居留签证(F5)
最近,随着中韩交流日益频繁,很多人都打算赴韩工作、投资。但是对于自己需要办理哪一类型的签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等不甚了解。这一期我们准备了一系列文章介绍韩国商务签证(D-7、D-8、F5)。本文介绍韩国的永居签证(F-5)。
永久居留签证简介
韩国F-5永居签证是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的不受居留时间和活动事项范围限制的签证。F-5签证分为27类,其中与投资相关的包括高额投资、观光疗养设施投资、技术创业投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签证等。
高额投资者(F-5-5)
01签发对象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金以上,并且雇佣5名以上韩国国民的外国人投资者(仅限投资者本人,而不包括员工等)
02基本条件
1)单独投资者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申请人须维持50万美金以上的投资• 申请人截至申请日直接正式雇佣(全日制常用雇佣形态)5名以上韩国国民已达6个月且申请人仍为该雇佣合同的当事人
2)共同投资者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申请人须维持50万美金以上的投资
※ 共同投资金额中申请人本人投资的金额未满50万美金时, 不具备高额投资(F-5-5)永久居留申请资格
• 申请人截至申请日直接正式雇佣(全日制常用雇佣形态)5名以上韩国国民已达6个月且申请人仍为该雇佣合同的当事人
– 计算韩国国民雇佣人数(5名以上)时各投资者应为不同的韩国国民
– 已经被雇佣一次的韩国国民于申请日6个月以内适用于其他永久居留资格申请人的雇员时,该韩国国民排除在雇佣人数之外
03所需材料
1. 签证申请表
2. 护照
3. 标准规格照片1张
4. 手续费
5. 外国人投资企业登录证明书复印件
6. 身份保证书
7. 事业者登录证复印件
8. 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
9. 雇佣合同、工资收据、所得金额证明、四大保险事业场加入者名簿等能够证明雇佣5名以上韩国国民的材料
观光疗养设施投资者(F-5-17)
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F-5-19)
01签发对象
根据《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获得居住(F-2)签证并维持5年以上的投资状态者,法务部长官认为其有必要继续在韩国居住时,该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条件的子女
02基本条件
1)观光疗养设施投资者(F-5-17)
• 截至申请日,作为观光疗养设施投资居住(F-2-8)资格持续投资5年以上(※ 注重5年以上“投资”而非“居住”)
– 在继续维持投资的状态下完全出国(再入境许可期限到期)后, 重新取得同一居住(F-2)资格时,将完全出国前的投资维持期限和重新取得居留资格后投资维持期限合并计算
– 如果中途失去投资要求,则从恢复投资要求之日起,将之前的持有期限相加计算投资状态维持期
– 投资状态维持5年以上,期间不丧失投资设施租赁、抵押等投资要求
– 观光疗养设施投资移民制度对象的投资期限和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制度的投资期限(转换投资)合计超过5年的,也可以认定
2)观光疗养设施投资者(F-5-17)的配偶(F-5-19)
• 作为满足居住(F-2)要求的观光疗养设施投资者(F-5-17)的配偶,以申请日为准维持居住(F-2-8)资格5年以上,并持续在韩国居留
• 永久居留资格变更最终决定日之前未婚
※ 同时申请时,若申请人的父或者母不被许可永久居留(F-5-17)资格变更,则申请人的永久居留资格变更也自动不被允许
03所需材料
1. 房地产登记簿等证明维持投资金的材料(申请日前5日内出具)
2. 家庭关系证明材料(适用于配偶或未婚子女)
3. 证明未婚的材料(仅限未婚子女)
技术创业投资者(F-5-24)
01签发对象
根据《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以企业投资(D-8)的居留资格在韩国持续居留3年以上,并且从投资者那里吸引3亿韩元以上的投资金,雇佣2名以上韩国国民等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人
02基本条件
• 截至申请日,以技术创业(D-8-4,即在韩国获得专业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或相关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推荐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人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法人创业者)资格在韩国持续居留3年以上(过去居留期间除外)
• 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3亿元以上,或者拥有与此相当的资本金
※ 吸引的投资金和相关法人的资本金合计超过3亿韩元时,也可以认定
• 截至申请日,继续以全日制常用工形式雇佣2名以上韩国国民6个月以上
03所需材料
1. 事业者登录证、法人登记事项全部证明书、事业者登录证
2. 财务报表、投资金引入明细等能够证明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投资3亿元以上,或者拥有与此相当的资本金的材料
3. 雇佣合同、工资收据、所得金额证明、四大保险事业场加入者名簿等能够证明持续6个月以上雇佣2名以上韩国国民的材料
附条件高额投资者(F-5-25)
01签发对象
以维持5年以上的投资状态为条件,投资由法务部长官决定并告示的金额以上的满足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人
02基本条件
• 申请日之前向法务部长官决定的韩国产业银行的公益事业投资移民基金(本金保障无利息型)预存了15亿韩元以上
• 承诺维持5年的投资状态
※ 中途提取部分或全部款项时,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
03所需材料
1. 投资金预存确认书(由韩国产业银行出具)
2. 引入外汇相关凭证(兑换外汇证明书等)
3. 维持投资承诺书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研究开发人员(F-5-26)
01签发对象
根据《出入国管理法施行令》,以企业投资(D-8)的居留资格作为研究开发设施的必需专业人员在韩国持续居留3年以上,并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人
02基本条件
• 以企业投资(D-8)居留资格持续3年以上在韩国居留
• 持有国内外学士学位以上
•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作为研究开发设施的必需专业人员,在韩国连续工作3年以上
※ 3年内在工作地点变更过程中,如果工作中断天数合计在90天以内,则认可工作持续性,合并为工作期间计算
• 维持生计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收入:前一年人均国民总收入(GNI)2倍以上
– 资产:前一年平均净资产1.5倍以上
03所需材料
研究开发设施指定书(产业通商资源部公文)复印件、派遣状或在职证明书、收入金额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