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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面湿滑摔伤,在韩国能获得多少赔偿?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5日 韩国法律律师  

因地面湿滑摔伤,在韩国能获得多少赔偿?

在韩国旅行、居住或商务出差时,许多人可能都在公共浴场、酒店或民宿里遇到过湿滑地面。假如因为地滑摔伤,经营者是否必须赔偿?赔多少?法院又是如何判断责任比例的?本文结合韩国法院的两个典型案例,带您快速了解韩国关于“地滑事故赔偿”的裁判标准。

一、韩国法院判例解析

案例一|澡堂允许携带饮品进入加剧地面湿滑,经营者承担 40% 责任(大田地方法院 2023GADAN234055)

在大田一间澡堂,原告顾客因地面湿滑摔倒,造成颧骨及下颌骨骨折等严重伤害。本案法官就相关判决表示:被告经营的澡堂,因营业特性,地面始终存在水渍和肥皂成分,存在滑倒风险。因此澡堂管理者负有安全维护、管理设施的注意义务,需采取张贴地面湿滑警示标语、安装防滑设施或及时清理湿滑区域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但法官同时考虑到以下两点,将被告的责任限定为40%:一是澡堂地面本就常年有水渍,原告自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二是通常滑倒多为向后倾倒,而原告是向前摔倒,导致损害扩大。

由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预期收入损失约407万韩元、既往治疗费约1068万韩元、后续治疗费约1360万韩元,上述损失总额的40%加上400万韩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赔偿金额确定为约1535万韩元。

案例二|民宿卫生间未装防滑设施,经营者承担 30% 责任(蔚山地方法院 2021GADAN100662 等)

在蔚山一处民宿,被告住客(本诉为确认债务不存在诉讼,原告为民宿经营者,被告为住客;反诉为住客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卫生间滑倒,造成膝关节多处韧带撕裂。判决书表示原告应就本案事故给被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原告在旅客入住前已清除卫生间积水,也应充分预见旅客入住期间因卫生间水渍导致滑倒事故的风险。因此,原告负有确保客房卫生间具备其用途所应有的通常安全性、避免旅客在入住期间滑倒的义务。同时,本案卫生间未安装防滑瓷砖及防滑垫,仅配备无防滑功能的硅胶材质拖鞋,且未张贴防滑提示标语。即便被告或其家人使用卫生间时产生水渍,或被告自身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若原告已采取防滑措施,本案滑倒事故大概率可避免。因此,应认定事故发生时本案民宿卫生间未具备其用途所应有的通常安全性。

但综合以下情况,该判决认为应将原告对本案事故的责任限制为 30%① 被告入住民宿 2 至 3 小时后发生事故,不排除被告或其家人使用卫生间时地面残留水渍导致事故的可能性;② 卫生间地面有水渍并非异常情况,被告进入卫生间时未充分注意防滑,存在一定过失;③被告事故发生时 65 岁,曾因原发性膝关节炎接受治疗,其年龄及既往病史可能加重了本次事故造成的损伤程度;④本案事故的经过及结果等情况其他辩论情况。

二、韩国法律关于“地滑事故”的规定

韩国关于地滑、摔伤等事故,一般适用《民法》的两条核心规定:

1. 《民法》第750 条(侵权行为的内容):

因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违法行为而使他人遭受损害的人,对该损害负有赔偿责任。

2. 《民法》第758条(工作物等的占有人、所有者的责任):

① 因工作物的安装或者保存存在瑕疵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工作物的占有人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判决书,《民法典》第 758 条第 1 款的立法宗旨是:工作物管理人需履行危险预防所需的注意义务,若危险实际发生并造成损害,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工作物的设置及维护缺陷” 指工作物未具备其用途所应有的通常安全性;判断是否具备该安全性,应以工作物的设置及维护人是否根据设施危险程度,采取了社会通念上一般要求的危险预防措施为标准。

三、结语:

综上,韩国法院审理地滑事故案件时,主要以《民法典》第 750 条、第 758 条为核心依据,将 “工作物是否具备应有安全性” 作为责任认定的必要前提,通过考察管理人对风险的预见性与预防措施的匹配度,综合判断设施是否存在设置及维护缺陷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坚持 “过失相抵” 原则,平衡设施管理人的过错(如未采取防滑措施、额外增加风险)与受害人的自身注意义务(如是否尽到谨慎义务、行为是否扩大损害),同时考量受害人年龄、病史等特殊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的责任比例,实现过错与责任的对等。

在赔偿核算上,法院明确既往治疗费、后续治疗费、预期收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固定赔偿范围,先核定总损失额,再按责任比例折算最终赔偿金额,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设施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划定了清晰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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