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籍夫妻在韩国经诉讼离婚,且韩国法院生效判决已对韩国、中国两地财产作出分割时,中国境内财产之处理,原则上不能直接依“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特别程序在中国完成。原因在于:
该特别程序本身 不涵盖财产分割;
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国公民时,就离婚身份关系申请该特别程序,原则上 亦不予受理。
一、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
从一般外国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看,韩国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在中国并非绝对没有承认、执行的可能。中国法院已有 基于互惠承认韩国法院民事判决 的先例。不过,就韩国离婚判决中涉及中国境内财产分割的情形,至少在公开可检索范围内,尚未见相关生效裁判。
二、在中国另行起诉的操作要点
1. 案由确定
在中国另行起诉时,案由宜确定为 离婚后财产纠纷。
2. 管辖法院
如被告在中国有 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可由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被告在中国无住所,则可结合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等因素确定中国法院管辖。
3. 实体法律适用
应首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确定准据法:若双方 未作法律选择,亦无共同经常居所地,而共同国籍均为韩国,则原则上 适用韩国法。
4. 起诉前提与材料
提起该诉讼的前提在于 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起诉时应提交:韩国生效离婚判决 及其中文译本 等材料,以证明离婚事实及韩国判决对财产的既有处理情况。
总结
韩国籍夫妻在韩国诉讼离婚后,若需处理中国境内财产分割:不能直接通过“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特别程序解决财产部分;可考虑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 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需注意 管辖、法律适用 及 韩国判决的证明 等关键问题。建议在正式行动前,咨询具有涉外家事经验的中国律师,以制定最稳妥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