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注概述
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只需完成初步举证即可。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证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初步证据,商标局将通知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在60日内向商标局提供撤销申请日前3年内该商标进行商业使用的有效证据。如果对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或者证据无效,或者不能合理说明商标不使用的理由,则商标局将对该商标作出撤销裁定。如果使用证据有效,则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提交要求
需要提供撤销申请日之前3年内的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出撤三申请,在提交申请书同时,还要附简要撤销理由,如经初审调查,在行业期刊、杂志、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以及行业展览、展会上未发现被撤销商标使用的证据。
四、商标无效宣告
对注册商标的撤销,称为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宣告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案件的提出时效是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如下情形不受5年时间限制:
1、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
2、违反商标法禁用、禁注条款的
3、泛化为通用名词或者通用图形的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