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如对政府行政行为或决定不满,可提出行政复议(韩国称为行政审判)或行政诉讼。前者的受理机关为各部委或地方政府的行政审判委员会或者国务总理办公室,是行政机构自我纠正不当行政处理结果的程序;后者的受理机构是法院,是依靠司法机构针对不当行政处理获得救济的渠道。
如前所述,中国投资者受中韩投资保护协定的保护,其中第九条规定了投资者与韩国政府解决纠纷的办法,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相关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选择到投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进行国际仲裁(前提是投资者在提出诉讼或仲裁4个月内用尽韩国国内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