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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结易婚难?!국제결혼은 쉽고 국제이혼은 이렵다?!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3日 韩国法律律师  Tags: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结易离难,即使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也没有生育小孩,涉外离婚依然费时费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婚姻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半原则,若对在国外居住的人提起诉讼,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远在国外的乙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时,法院传票等法律文书需先向被告一方结婚时所留地址直接送达。若送达不到,收到回执情况下,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之后如果没有回音,法院才安排开庭,开庭时间依然需要逐层上报公告,待公告期满后,开庭时如果一方不到场,法院进行缺席判决。判决结果出来后,依然需要进行公告。

那么有人会问一方下落不明时诉讼离婚费时费力,是不是协议离婚就很容易了?

协议离婚处理得当确实容易很多,但若处理不当,一样是让人颇费周折。笔者近期接待了一个当事人,在韩国法院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然而即使其相关离婚证明材料做了公证和使领馆认证,咱们国家婚姻登记部门依然不予承认。那怎么才能使国外的离婚判决得以承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根据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附由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取得了国外法院离婚判决回国后仍然需要去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承认程序。若涉及到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那么问题就更加复杂了,所以一开始协议离婚或者选择离婚诉讼地时就需综合判断,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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