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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6日 韩国法律律师  Tags: 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 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石墨勘查、开采

5. 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

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 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 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 50%,同一家外商可

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

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

家的限制

 12. 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 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 城市人口 50 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

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 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

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 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 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 30 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

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 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

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

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

 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50%

 26. 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 2

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 49%)、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 49%

27.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 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

股)

 29.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 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2. 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 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

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 1/2(下同)。

 35.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6.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7.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8. 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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