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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保全制度介绍-한국보전제도 소개

发布时间:2022年3月15日 韩国法律律师  
韩国保全制度


韩国保全制度介绍-한국보전제도 소개




债权人经常会遇到好不容易打赢官司,却因找不到债务人财产或者债务人财产已转移,导致胜诉判决或仲裁裁决根本无法执行的情形。尤其是涉外案件,所需时间较长,债务人财产被转移的风险更大,因此涉外案件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尤其重要。今天我们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韩国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债务人的财产有可能因隐匿或变卖而消失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以后的强制执行,韩国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会临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76条第2款,对期限届满之前的债权也可以进行保全。保全的条件为有被保全的权利及保全必要性等。另外,对于拟在境外或已在境外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若债务人在韩国境内有可以保全的财产,也可以对其进行保全!


一、保全的标的物


1可以保全的标的物

1)不动产共有份额(韩国《民法》第714条)

2)未登记不动产(韩国《民事执行法》第81条第1款第2号及第291条)

3)机动车(韩国《民事执行法》第187条及韩国《民事执行规则》第210条第1款)

4)建设机械及小型船舶(韩国《民事执行规则》第211条及第130条第1款)

5)有形动产(指动产中除债权和其他财产权以外的物品及有价证券)(韩国《民事执行 法》第190条)


2. 不可以保全的标的物

1) 法律规定的赡养费及遗属抚恤费

2) 债务人自救济组织或第三人处获得援助而持续获得的收入

3) 给士兵的薪水

4) 相当于退休金及其他相似性质的工资债权的二分之一的金额等

担保命令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80条及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法院可以对因保全可能产生的债务人的损害责令提供担保,若法院责令提供担保之后,收到该担保提供命令的债权人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一般为7天)内未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若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则法院将下达保全命令。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3条第1款及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因诉讼要件有瑕疵而不合法或不提供法院命令责令的担保时,法院将驳回保全申请。

先提供担保许可申请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规则》第204条,考虑到保全的紧急性,对不动产、机动车、建设机械、小型船舶或金钱债权的保全,例外的允许先提供担保。根据韩国《民事执行规则》第204条及《与依支付保证委托合同签订文件的担保提供相关的事务处理要领(以下称为‘要领’)》第6条第1款,当债权人对不动产、机动车、建设机械、小型船舶或金钱债权(除工资债权、营业者存款债权以外)申请保全时,即使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也可以通过提前提交担保金额(金钱债权案件-请求金额的2/5;其他案件-请求金额的1/10)保证书原件的方法来申请先提供担保许可。

财产保全管辖机构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78条、第21条,保全案件的管辖权由①对保全标的物地区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②本诉的管辖法院专属管辖。

驳回申请的救济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81条第2款及第15条第2款,债权人可以对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自接到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周内,通过提交立即抗诉状的方式进行即时抗诉。

 保全的执行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92条第2款、第3款,保全执行应在告知债权人裁判之日起两周内进行,在送达债务人之前也可以进行。

韩国保全制度介绍-한국보전제도 소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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