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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N号房”VS中国“裸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日 韩国法律律师  


N号房


“N号房”事件是近期发生在韩国恶性集体性犯罪。最初创建“n号房的”的“갓갓”和承接它的“Watchman”、“博士”等运营者们,以金钱引诱或胁迫等不法手段,包括1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74名女性为对象(据推测受害者人数更多),拍摄和制作淫秽物品。通过非法方式制作出来的淫秽物品通过Telegram被付费会员共享, 在此过程中, "博士"等一伙人非法获取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受害女性的个人隐私资料, 进行威胁且进一步进行性剥削。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受害者人数众多以及有公职人员涉案而在韩国引发轩然大波。据韩媒报道,韩国总统文在寅于2020年3月23日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有会员。






"裸贷


中国的裸贷事件是在中国大陆引起广大关注的事件。该事件的被害人(一般为在校女学生)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裸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当发生还款逾期违约时,加害人即放贷人便以公开裸照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等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近年已经陆续发生多起大学生“裸条”照片从涉及网络借贷的QQ群流出的事件。2016年12月,有人将10G的“裸条”照片及视频打包并在百度网盘发布,167位女大学生的个人信息、亲友联系方式以及私密照片遭到泄露。致使相关女大学生及其家人的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其中,不少被害人为了偿还利滚利的高利贷被迫卖淫,甚至还有被害人不堪压力而自杀。




“N号房”


韩国的“N号房”事件和中国的裸贷事件存在很多共同点。首先,绝大部分受害者都是女性且年龄结构偏向于青年、少年;其次,在获得被害人的隐私资料后,均实施对女性的各种威胁;第三,都利用了网络平台;第四,都导致了隐私或淫秽物品借助互联网的传播。


韩国的“N号房”案件中“经营者者”可能将被适用韩国一般刑法和“关于对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别法”、“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等多种性犯罪特别法,具体可能涉及的法条如下:


刑法

第283条(胁迫)胁迫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百万元以下罚金,拘留或者罚款。

第298条(强制猥亵) 以暴力或者胁迫他人猥亵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对性暴力犯罪的处罚等的特别法”

第14条(利用相机等拍摄)

①利用相机及其具有类似功能的机械装置,对可能引发性欲望或者羞耻心的人的身体,违背摄影对象的意愿拍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②第一款所称的拍摄物或者复制物(包括复制物的复制物以下为本款所列),发布、销售、租赁提供或者公然展示,上映(以下称“发布”等”)的人,或者第一款的拍摄即使当时不违背被摄影人的意愿,但事后又违背被摄影人意愿发布其摄影物或者复制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③以营利为目的,违背被拍摄人的意愿,利用《关于促进和保护信息通信网等的法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信息通信网(以下称"信息通信网")犯第二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的法律”

第11条(制造,发布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等)

①制造、进口或者出口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的,处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出租、发布、提供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或者以此为目的持有,运输,公然展示或者放映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发布、提供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或者公然展示,放映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④明知制作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的情况下,将儿童、青少年介绍给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的制作者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⑤明知是儿童,青少年淫秽物品而持有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二千万元以下罚金。

⑥对第一款未遂犯处罚。

第14条(强迫儿童,青少年行为等)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以暴力或者胁迫使儿童、青少年卖淫的

2. 利用预付款,其他债务等方法使儿童、青少年陷入困境或以其地位或威力使儿童、青少年卖淫的

3. 以工作、就业或其他关系来利用接受自己的保护或监督,使儿童、青少年卖淫的

4. 引诱儿童,青少年卖淫的

②犯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罪的,收取全部或者部分代价、要求或者约定时,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引诱儿童、青少年卖淫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④对第一款,第二款未遂犯处罚。



“裸贷


中国的裸贷案件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以裸照作为“抵押物”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以发裸照要挟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的,或者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的,属于侵犯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三,将被害人裸照发到QQ群等公共平台,还可能因侵犯公民隐私权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







为了减少和杜绝类似事件的悲剧再度发生,一方面,政府加强监管,司法及时查处、严惩加害人自是必然的要求;另一方面,民众,尤其是女性加强自我保护也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预防为主。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一部分被害人最初只是因为贪图一时的虚荣,在金钱上存在“过度”的需求,以至于加害人有机可乘。家庭和社会都需要以不同方式帮助涉世不深的女性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


二是及时防御。在遭到威胁时需要正确应对、及时依法维权。无论是韩国的“N号房”事件还是中国的裸贷事件的被害人,如果在遭到威胁之初即求助于长辈、朋友或相关专业人士,政府和司法部门及时介入,则可以有效防止更恶劣的情况出现。


三是善待帮扶。受害人大多是涉世不深的女性,甚至是未成年少女。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加关注这些受害年轻女性的身心健康。加害人也正是掌握了被害人担心自己会被社会、家庭“抛弃”的心理。因此,由心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从业者以多种形式为这类被害女性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很有必要。

作者:祝翠瑛 车行义 金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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