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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行难问题的应对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日 韩国法律律师  


中国执行难问题的应对



随着经济贸易活动愈加频繁,各种纠纷也层出不穷。其中也有不少企业遇到过官司胜诉,但拿不回来执行款的问题。近年,中国政府加大了执行的力度,让老赖们无处逃生。让我们来看一下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可以拿到执行款。


首先,对于将财产转移,名下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我们可以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相关规定,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老赖将会强制执行存款、收入、股票、车辆、应收账款、土地、房产等,同时还会被强制返还特定的财物,并且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另外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措施。


其中,对于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工资收入、养老金、配偶财产(债权人能够证明相关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等特殊财产也是可以予以执行的。另外山东省临沂市临沭法院、焦作博爱县法院也曾通过淘宝司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手机号。


同时,近年中国法院协同其他相关机构通过以下禁止或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促使老赖主动还款。

禁止出入境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限制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发行债券限制;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股权激励限制;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限制接受政府支持或补贴

限制担任特定职位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等。

限制获得准入资格


海关认证限制;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限制获得荣誉和授信限制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限制进行特殊市场交易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使用草原限制、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


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同时,为了加大执行力度,中国政府采取了下措施:

面向社会公布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其次,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另外部分地方还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起到较大威慑作用。

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二是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五是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同时,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国法院还采取通信限制,“失信人彩铃”措施,执行中手机定位, APP标注“老赖”号码, 公告悬赏提供财产线索, 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等方式迫使老赖还款。


最后,在中国有能力偿还债务却不偿还的老赖会被追加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在债务人不愿意偿还款项时,外国债权人想在中国成功拿回款项,拿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是前提,只有有相关判决书或裁决书才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因中韩两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结国家,因此韩国的仲裁裁决在中国相比韩国的法院判决来说,执行起来更容易。现在中韩两国虽然都有个别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案例,但是现实实践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此在签约时,考虑到今后的执行问题,应尽量约定有财产可执行之地的法院管辖或者约定仲裁管辖。期待随着中国加大执行力度,执行难问题的减少,可以给中外民众带来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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